確定申告
- 2018-07-12
- 出處:信義房屋
在日本置產作為投資使用,因有不動產收入,依日本稅法規定需於每年2月中旬至3月中旬之前提交「確定申告」。
※何謂確定申告:
如同台灣的所得稅申報,需向稅務署申報於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收入。以淨所得來對照稅率並繳交所得稅。
※何謂必要經費:
不動產出租時而產生的必要支出,可作為抵繳稅金的費用。
※可作為必要經費項目:
1.房屋折舊費
2.支付給管理公司的手續費
3.支付大樓建物管理費
4.修繕費
5.土地/建築物相關的固定資產稅/都市計畫稅
6.印花稅
7.損害保險費(攤提當年度部分)
8.募集入居者的廣告費
9.支付給稅理士/律師/房產出租相關等報酬
10.公設的水電費
11.購買不動產的貸款利息
12.其他雜費(清掃、消耗品費用)等
※不可作為抵稅的支出經費包括:
1.貸款中的本金返還
2.與不動產出租不相關的支出(例如自家用的費用)
3.住民稅
4.所得稅
※實際上仍需以稅務署及稅理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