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付金
- 2019-07-11
- 出處:信義房屋
簽定買賣契約或租賃契約時,當事人的其中一方對支付給另一方的金錢以及其他有價物,在日文叫做「手付」,該有價物為金錢的時候則稱為「手付金」,即在簽約時支付的訂金。
手付可以分為三種:
- 證約手付:當作成交證據時所用的手付有價物。
- 解約手付:支付者可藉由放棄有價物,或收取者先退回手付有價物,並賠償等值金額予支付者解除契約。
- 違約手付:當不履行債務約定時,將手付有價物金額當作損害賠償時的違約罰則。
而「解約手付」與「違約手付」其實也兼具「證約手付」之意。至於到底屬於哪一種手付,是依與事雙方之間的意思而定,若無明確定義的話,一般會被認定是「解約手付」。另外,若賣方為宅建業者,其手付有價物則會為被認定為「解約手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