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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21-07-28

定期借地權


為1992年“借地借家法”實施以後的借地權,特性為契約屆滿後不再更新,必須將土地歸還給所有者,目的在於讓黃金路段的地主更願意將土地出租、活化利用;定期借地權主要分為一般定期借地權、事業用定期借地權、建築物轉讓暨贈與特別條約借地権三種。

一般定期借地權

 

定期借地權創設主要特色是無須支付押金,期間屆滿必須無條件返還,讓地主安心出借的新制,存續期間為五十年以上。與舊法最大差異在於借地人不得主張更新契約的權利、建物重建借地期間亦不得延長、沒有建物買受請求權等三點。


事業用定期借地權

 

所使用的建築物目的需為商業用途而非住宅用途,與一般定期借地權不同的地方在於行使的土地租賃相關權利契約皆需經過公證。因過去事業用定期借地權以臨路的店為主,隨著大規模賣場地出現,當初設定的活用型態已不足,故在平成20(2009)年借地借家法改正時一併修正存續期間為10年以上50年以內,但此類事業用定期借地權之存續期間如為10年以上30年以內的話,其設定則略有差異。

 

建築物轉讓特別借地権

 

為活用定其借家契約,並使地主安心提供土地設定借地權,由借地人興建房屋使用,也就是在借地權設定之時,以附條件之特約約定,經過30年以上之約定期日以相當對價,將借地上的建物讓售於地主之特約。此特約書面非必要形式,以口頭約定亦可,惟避免將來紛爭,建議訂立書面為妥。此外,地主於期間屆滿時,除借地人請求繼續使用且地主同意外,地主應將借地人所有之建物買受,使借地權歸於消滅。反之,如地主覺得建物狀態不良,亦可拒絕買受,但建物將因借地權消滅情況而變成無權占有的狀態。另,本借地權亦可與一般定其借地權或事業用定其借地權(30年以上)倂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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