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租賃必看
日本租賃法規上屬於房客主義,與台灣的租賃習慣上不同的有下列事項
1.租賃契約類型
台灣 | 台灣的租賃契約類型多為 定期契約,契約期滿後必須重新簽約。 |
日本 | 普通賃貸契約 通常為期兩年,期滿時承租方擁有優先續約權,屋主不得擅自中途要求解約或期滿拒絕續約。 如需要變更契約條件需要雙方合意才能往下進行。 ※根據物件、地域的不同,可能沒有續約金的習慣。 定期借家契約 屋主對於自己的物件將來若有收回自住或空屋出售的計畫時,建議採用「定期契約」;此種合約的房客沒有優先續約權,期滿後必須重新簽約才能續住。因某種程度上會造成承租方的不便及帶來不確定。招租時訂的租金條件需要比普通契約優惠,才能受到找房客人的青睞。 ※在日本租賃市場主流為普通契約,定期契約比例只佔全體的5%以下。 |
2.租約期間的退租
不論是普通契約或定期契約,房客在租約期間內退租時,通常於解約日前1個月以書面告知,就不需負擔違約金。
3.租約更新
在東京地區,2年普通契約期滿時,房客會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作為更新費給屋主。在接獲更新通知時,屋主及房客雙方皆可提出調整租金的要求,但必須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才能調整租金。
4.注意是否需要預繳所得稅(20.42%)
非日本居住者的屋主,當房客是法人或個人經營店鋪或事務所使用時,則需預繳所得稅。隔年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溢繳的情況,稅理士將協助申請退稅。
5.刊登廣告後的招租條件變更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日本對不動產招租廣告規範嚴格,一旦招租廣告公開後,屋主無法任意調高租金,否則容易引起消費者投訴廣告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