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原則上「簽約」及「交屋」時,本人需到日本進行相關程序。
賣方可指定後續款項匯款的外幣帳戶(不限台灣),且建議款項以匯到房產出售名義人的帳戶中,以避免因匯款到不同名義人而產生贈與相關問題。
1.仲介服務費:此費用為支付給不動產仲介業者的費用,計算方式為交易總額3%+6萬日圓+10%消費稅
2.讓渡所得稅:是指資產因轉讓銷售而產生的所得出現差價收益時收取的規費。以五年度為分水嶺,稅率有所不同,五年度內稱為短期讓渡所得稅,持有滿五個年度以上則需合併徵收復興特別所得稅。
3.源泉徵收稅:類似於台灣的「所得稅代扣」,依日本稅務法令規定,非日本居住者出售日本國不動產,成交時需扣繳買賣金額之10.21%的金額作為讓渡所得稅的源泉徵收稅,隔年3月完成報稅後會多退少補。但若買方為個人、用於本人或親人的居住、且成交金額不超過一億日幣時,不需先繳交源泉徵收稅。
4.印紙稅:即「印花稅」,根據交易的金額而定,同份合約製作多份時,每份合約都須貼印紙稅票。
5.其他費用:包含登記費用、稅理士費用及房貸清償...等等。
1.仲介服務費(成交總額3%+6萬日幣+10%消費稅)
2.源泉徵收稅(外國人)
3.讓渡所得稅(獲利繳交)
4.住民稅(在日居民及有居留證之外國人)
5.廣告刊登費(如有特殊宣傳需求且以實際產生費用為主)
於日本出售房產時,賣方需準備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權利證明書(權狀)、印鑑/印鑑證明書,若為租賃中物件則需另外準備租賃契約書、承租方入居申請書及租賃管理公司委任契約等。
1.一般委託:可同時委託多間房地產公司、亦可自行銷售。委託時間並無三個月限制、房仲業者並無回報或刊登廣告的義務。
2.專任委託:僅能透過一家仲介銷售、但屋主仍可與自行找到的對象締結買賣契約。一期最長三個月、房仲業者需將物件刊登於國土交通省所指定的流通機構。
3.專屬專任委託: 僅能透過一家仲介銷售、且屋主無法自售。一期最長三個月、房仲業者需將物件刊登於國土交通省所指定的流通機構。
可利用國土交通省指定不動產流通機構(REINS)查詢當棟成交、待售物件及周邊類似物件的價格..等資訊作為參考,再依物件本身條件訂立適當的價格。 ※台日對於買賣房屋的文化不大相同,建議訂定價格前可先收集資料並與仲介、專家討論。
1.提供出售物件相關資訊及諮詢(流程及費用介紹及條件確認…等)
2.物件售價評估討論、(物件周遭行情介紹、提供評估報告…等)
3.簽署委託出售仲介契約(契約種類確認、稅務資訊介紹…等)
4.物件審查(對物件產權調查、法規確認…等)
5.銷售管道流通宣傳(發布資訊展開宣傳…等)
6.成交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洽談協商、製作及簽訂契約文件…等)
7.尾款收取/交屋(確認、清償、轉移、交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