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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19-07-11

手付金


簽定買賣契約或租賃契約時,當事人的其中一方對支付給另一方的金錢以及其他有價物,在日文叫做「手付」,該有價物為金錢的時候則稱為「手付金」,即在簽約時支付的訂金。

 

 

手付可以分為三種:

  1. 證約手付:當作成交證據時所用的手付有價物。
  2. 解約手付:支付者可藉由放棄有價物,或收取者先退回手付有價物,並賠償等值金額予支付者解除契約。
  3. 違約手付:當不履行債務約定時,將手付有價物金額當作損害賠償時的違約罰則。

 

而「解約手付」與「違約手付」其實也兼具「證約手付」之意。至於到底屬於哪一種手付,是依與事雙方之間的意思而定,若無明確定義的話,一般會被認定是「解約手付」。另外,若賣方為宅建業者,其手付有價物則會為被認定為「解約手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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