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24-08-14
在日本,賣方要託售自己的房屋,與房仲業者有三種合約選擇:
專屬專任媒介契約:委託單一家仲介公司銷售銷售,且屋主無法自售,一期最長三個月。此合約代表此家房仲的獨賣權,而業法也規定仲介業者需在五日內將物件資訊登錄到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規定流通機構(REINS),房仲需每週跟屋主報告委賣進度。
專任媒介契約:委託單一仲介公司銷售,但屋主仍可與自行找到的對象締結買賣契約,一期最長三個月。仲介業者需在接到委售物件的七天內,將物件登錄到國土交通大臣所指定規定流通機構(REINS),並每兩週向屋主回報委賣情況。
一般媒介契約:賣方可同時委託多家業者販售,也可自行銷售。雖無合約期間限制,一般慣例為3個月。房仲業者無回報或刊登廣告的義務。
能與多家仲介公司簽約 | 能與客戶自己找到的買主交易 | 向指定流通機構(REINS)登記的義務 | 定期回報義務 | |
專屬專任媒介契約 | X | X | 5個營業日內 | 1次/週 |
專任媒介契約 | X | ○ | 7營業日內 | 1次/2週 |
一般媒介契約 | ○ | ○ | 無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