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不動產小常識 借地權I

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16-04-07

借地權I


借地權指的是以持有並使用建築物為目的的租賃權亦稱之為地上權。根據日本1992年借地借家法,若借地權狀中有登記地面建築物的話,即認定其有法律對抗效力(若轉移所有權時第三者可主張借地權)。另借地權的讓渡及轉租則設置法院可代地主行使法律效力權(地上權則無此需要)或建築物買收請求權制度,此外借地權的目的為「持有使用建築物」,因此室外停車場及資材堆放場地不在此借地權範圍內。

 

定期借地權

所謂的定期借地權指的是在借地契約期滿後不再更新契約,將土地歸還給所有者的制度。

根據1992年設立的借地借家法,若契約有打定期借地權的話,期滿後承租方一定要將土地還給地主。藉由導入定期借地權制度,可以拿回土地也讓地主也較有安心感,進而讓土地租賃變得更加容易。

 

定期借地權分為「一般定期借地権」(契約有效期限為50年以上)與「建築物轉讓暨贈與特別條約借地権(有效期間30年以上)以及「事業用借地権」(有效期間10年以上20年以下) 此三種類。

 

普通借地權

普通借地權指的是可更新借地契約的借地權。根據1992年實施的借地借家法,新設立了無法更新契約期限的定期借地權,相對的可以更新的借地權即稱之為普通借地權。若約期滿時地主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契約更新的話,可依租方的希望做契約更新手續。借地權的有效期限規定為30年,第一次更新為20年,之後為10年。若契約期滿後土地上仍存留租方施造的建築物的話,可以請求地主將建築物買下來。若將土地所有權轉讓給第三者的話,租方可對第三者行使對抗權(主張借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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