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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常識

出處:信義房屋 2016-08-25

租賃契約


台灣的租賃契約類型多為「定期契約」,也就是契約期滿時必須重新簽約。而在日本主要分為以下兩種契約類型:

 

普通賃貸借契約

通常為期兩年,期滿時房客支付續約金並擁有優先續約權,屋主不得中途要求解約或擅自請房客退租。

 

定期借家契約

若屋主有將物件收回自住的計畫,建議採用「定期契約」,此種合約無法續約。因某種程度上會造成房客的不便,所以在日本,「定期契約」不如「普通契約」流行,招租時訂的租金條件也因此需比普通契約更優惠,才能受房客青睞。且定期契約不會有續約金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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